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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2/09/21 14:58:11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健全收费管
理制度,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院高等教育事业健
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98 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
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
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25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
在校学生、教职工或校外人员、单位提供,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费、信息
检索查询费、资料制作及打(复)印费、培训费以及对外开放的教
室、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服务费用。
第三条 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
生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
费项目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费、军训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报名及考试费等。
第四条 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成
— 2 — 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由学院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严
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学院为在校学生代办有关事项收取
的费用必须遵循自愿、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不得获取任何经
济利益。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补办证卡工本费。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园一卡
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学生因丢失需要补办的,可
按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
学院收取的校园一卡通补办费每卡不超过 15 元,校徽每枚
不超过 2 元,其他证卡每件不超过 6 元。
(二)档案查证费。学院为已毕业学生或校外单位查阅有关
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提供的书面证明事
项,3 项及以下的收费每人次不超过 10 元,4 项及以上的每人次不
超过 20 元,提供证明电子版防伪加密下载服务的,每人次不超过
10 元。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学院相关部门应免费为学生开具就
业单位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
(三)信息检索查询费。学院提供图书馆文献资料检索、查
询以及学术论文查重服务的,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学院对
教职工评聘职称时按规定统一进行的论文查重以及为在校生正
常完成课业需要提供的图书馆文献资料检索、查询均不收费,其
— 3 — 余个人需求提供查重证明材料的,每查重一篇论文收费 60 元。
(四)资料制作及打(复)印费。为学生或对外提供资料制
作或打(复)印教学、科研、技术资料及其他印务服务的,可收
取印务服务费用。
(五)培训费。为学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
可收取培训费。
(六)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等对外服务费。教室、实
验室、体育场馆等对外租赁等服务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收取
服务费。
以上服务性收费项目,省、市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
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的原则
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
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教材费。学院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
生代购教材,按学年预收教材费。每学年末,对预收的教材费进
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使用学院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
本收取费用。
(二)公寓用品费。学院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录
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愿选择,
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三)军训服装费。学院组织新生军训,可以统一为学生代
— 4 — 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成本收取军训服装费。
(四)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
提下,学院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按
照国家规定价格收取费用。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缴费按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标准由学院代收,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在新生入学时按年度收取。
(六)代收报名及考试费。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全国或山
东省各类考试的报名及考试费,由学院统一代收。
代收费标准凡省、市有规定的,按省、市规定执行;省、市
未规定的,由学院按照代办物品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
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收费项目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代购教材和其他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
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
第三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七条 学院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报计划财务
处审核备案,计划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审
核后方可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各项
收费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确不具备统一收取条件的,
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经授权收取的各项收入均应全额上缴财
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各部门单位不得少
— 5 — 缴、截留、挪用或发生“收费不开票”行为,不得自立账户私存
私管各类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严禁坐支现
金。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任何部门不得自购自印收据、自立收费项目、
自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
制度。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等内容要在学
院公示栏或校园网公示。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还要在《招
生简章》、《新生报到须知》上公布,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
会的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
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如涉及新增收费项目及变更收
费标准事项,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拟收费项目审批表》
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审批完成后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 与学院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
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和国家明令禁止的
项目,不得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单位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检查。
— 6 —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学院各类收
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收费及时收缴入库,
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各收费部门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
觉接受监督检查。
若违反本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
私设小金库,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此前有关学院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规定与本规定
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