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行〔2022〕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出差有关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所有出差人员均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各部门人员出差,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批;中层正职出差由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学院领导出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参加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缴纳费用的会议和培训。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分管院长批准。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包括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和市域内出差交通费。市域外出差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域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公务出行购买机票原则上在政府机票采购网(www.gpticket.org)或手机端“公务行”APP上按流程注册后购买。未在政府机票采购网站上购买的,必须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保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有同一航班的截取同一航班截图),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购买机票,应使用公务卡或学院财务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 其他人员出差,需考虑节约时间、节约费用等因素,乘坐飞机者应事先经部门(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域外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 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 小时 10 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 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 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二条 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内各县(市、区)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市域内出差交通费按目的地不同分两档标准,包干使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域内交通费。
青州校区按照以下标准包干使用:
县(市、区) |
交通费补助标准 |
临朐县、寿光市、昌乐县 |
80元/人/天 |
诸城市、高密市、滨海区、峡山区、安丘市、昌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 |
100元/人/天 |
卧龙校区、潍坊学前实训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包干使用:
县(市、区) |
交通费补助标准 |
诸城市、青州市、高密市、临朐县 |
100元/人/天 |
寿光市、滨海区、峡山区、昌乐县、安丘市、昌邑市 |
80元/人/天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市域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高于限额的实际超支部分个人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出差人员均不安排套间,全部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潍坊市域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级及以上人员320元/每间每天,其他人员260元/每间每天。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市域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早中晚每人每餐20元、40元、40 元标准凭据报销。
青州校区人员青州市内出差无伙食补助费,卧龙校区、潍坊学前实训中心人员在潍坊市内(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差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参加各种不承认学历的培训和进修每人每天发伙食补助:时间在7天以内的100元,7天以上15天以下的50元,15天以上三个月以内的30元;3个月以上的20元。
第二十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应当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 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 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 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提供用餐的差旅活动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交费的培训(会议),培训(会议)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往返当天)按照上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规定食宿自理且不交会务费、培训费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规定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的,在严格按照会议、培训通知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的同时,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四条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及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各部门制定会议、培训计划需严格按照《潍坊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潍坊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外出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并作为事前借款及事后报销的凭证之一,无出差审批单一律不予报销。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报销审批程序。各单位差旅费的报销审批,执行相应年度财务制度中的报销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预借差旅费,只限于会务费、培训费,车船票、住宿费等应通过公务卡结算,借款的审批程序执行相应年度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凡预借差旅费应提前一天通知计划财务处。出差人员返校后要在两周内到计划财务处结清所借差旅费,如不按期结算者,计划财务处将从其工资中扣回,并对所在单位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带学生外出参加比赛,教职工按照《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生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教师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申请使用学院公车出行的,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如公车不能满足需要,通过当年度招标选择出来的租车公司中联系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域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域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报销时,须同时提供自行就餐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往返于校区间的授课、会议,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驻村第一书记、“两新组织”第一书记、到镇街“挂职”,万名干部下基层、外派到发达地区和知名企业学习、“四进”攻坚行动工作组人员、市直服务企业专员交通保障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报账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违反差旅费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既享受车辆、工作餐等实物保障,又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招生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另行规定。
附件:1.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2.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1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出差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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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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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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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差 人 员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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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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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学院领导意见: 签字: |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